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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殺”釀慘劇,保險公司如何擔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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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法案例【2023】014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徐某駕駛其所有的魯Q8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縣城某地點處停車,該小型轎車乘車人張某在開啟車門時,將右側順行的李某的電動車刮倒,造成李某受傷、徐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魯Q8XX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后,李某因本次事故在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64000元,徐某、張某、李某、保險公司四方對賠償責任承擔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現李某向沂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張某及其該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2
法院審理
沂南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徐某作為魯Q8XXXX號小型轎車的駕駛員,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其未按規定停車,且未對乘車人員盡到提示、提醒的安全注意義務,乘車人張某在打開車門前未仔細觀察周邊情況,逕行打開車門,徐某與張某的行為均存在過錯,二人行為結合導致事故發生,造成李某受傷,二人構成共同侵權,故二者應對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將魯Q8XXXX號小型轎車作為一個整體承保商業三者險,事故亦發生在徐某與張某共同使用車輛期間,故保險公司應當基于徐某與張某之間的共同侵權產生的連帶責任對李某的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03
法官說法
本案中涉及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沂南法院認為,在道路交通活動中,作為道路交通活動的參與者,同一輛機動車一般視為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如果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損害的,相對于遭受損害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本案中,相對于在此次事故中的電動自行車騎車人而言,駕駛員與乘車人同屬此次事故中的“機動車一方”,二人的過錯行為在本案中應當構成共同侵權,故電動自行車騎車人有理由將駕駛員與開車門的乘客視為一個整體,向二者主張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損失。綜上所述,小轎車駕駛人違章停車與乘車人開車門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因此構成共同侵權,小轎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為共同侵權后,保險公司應當基于駕駛人與乘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對受害人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開門殺”釀慘劇,保險公司如何擔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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