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冷翠華
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近日向保險業協會和各保險公司就《關于規范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這是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關于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后,監管機構對團體人身險業務的進一步規范。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有望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團體人身險業務健康發展。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團體人身險的發展方向,鼓勵保險公司發揮保險保障功能,通過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各類組織等團體提供養老、健康、意外等保險保障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保險需求。
泰生元精算咨詢公司創始人、英國精算師協會會員、定價精算師毛艷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部分大中型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都很重視團體險,部分有外資和國企股東背景的保險公司的團體人身險業務占比較大。
例如,根據中意人壽年報披露,2022年其健康險業務中的個人業務和團體業務保費收入分別為24.49億元和25.26億元;意外傷害險的個人業務和團體業務保費收入分別為1.79億元和2.02億元。可見,其健康險和意外險的團體業務保費超過了個人業務。
從行業角度看,團體人身險業務也有重要作用。毛艷輝表示,部分高新科技企業將團體高端醫療險、重疾險等團體人身險作為爭奪人才的砝碼之一,未來有很大的市場和險種的拓展空間。
為規范業務發展,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險企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出現的八項行為,劃定了“負面清單”。
具體來看,“負面清單”包括:一是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二是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三是未按要求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四是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是未獲得投保人授權,擅自訪問、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擴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圍;六是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七是未按要求進行產品備案和回溯;八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為。
針對“負面清單”第一條,業內人士表示,團體人身險中的“團體”必須是具有共同風險特征、且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這是為了防止團險變團購。同時,“負面清單”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都聚焦消費者權益保護,從不同方面進行了規定,有利于促進團體人身險規范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險企上一年度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險業務有回溯要求,且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保險公司需要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這三種情況分別為: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低于50%;團體健康險、團體壽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高于150%;團體健康險和團體壽險在過去3個保單年度再保后綜合賠付率連續超過100%。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團體人身險業務的承保管理、保單利益、個人交費管理、退保管理、理賠管理、數字化轉型、產品變更、產品報告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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