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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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填寫信息不實,能否解除保險合同?
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意外來臨時能夠對被保險人提供一定的保護,減少意外帶來的經濟損失。在購買商業保險時,保險公司一般會對部分事項進行詢問,當投保人就被詢問事項隱瞞情況的,保險公司能否就此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呢?有這樣一個案例:
王某系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2020年某日,王某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購買某險種,在填報信息時,王某隱瞞了自己是危險品運輸車駕駛員的事實。2021年某日,王某在作業過程中因現場起火,導致王某身上起火受傷,該火災事故經鑒定為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王某作為運輸司機不承擔事故責任,屬于意外事故導致受傷。王某受傷后,聯系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保險公司接險后認為王某在投保時故意隱瞞自己職業,虛假填報合同內容,保險合同應予以解除,保險公司不應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王某不服,訴至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作為案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火災事故住院治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該火災事故顯然為意外傷害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主張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隱瞞其職業和從事的工作,但是從有效證據可以看出,投保單中顯示有健康告知,卻沒有關于職業告知的內容,保險單和投保聲明中也沒有關于職業告知的內容,被告所舉電子投保的流程也并非本案保險合同的投保流程,且案涉保險條款中也沒有關于原告所從事職業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的約定,故被告解除保險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原標題:《投保人填寫信息不實,能否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