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記者獲悉,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過某的店鋪在一條并不寬敞的小鎮街道上,因為外來車輛總是緊貼著店門口停放,不但阻擋家人進出店門,對生意也造成了不小影響,于是,他在店門口用紅油漆劃了個大“X”,并且擺放了兩個禁止停車的錐形桶。事發當天,楊某到小鎮辦事,“無視”過某店門前“禁停”標志,徑直將車子停放在過某劃定的紅叉上。楊某停放期間忽然刮起大風,將過某門店頂樓的遮陽玻璃刮落,砸中了楊某停放的車輛,造成楊某車輛擋風玻璃破裂,車輛頂部劃傷嚴重。
因楊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故楊某在車損發生后即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自行定損后對車損進行了理賠,并從楊某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要求過某支付全部車損賠償款3260元。
過某認為,他在店門口設立了禁停標志,楊某私自將車輛停放在店門口,損失是楊某自己造成的,不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事發時他并未在場,警方通知他前往現場時事故車輛亦已不在現場,其無法確認損失的具體情況。但根據常理,玻璃從高處墜落不應造成車輛側面的損傷,對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有異議。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過某作為油漆店的所有人,其油漆店頂樓的遮陽玻璃脫落造成了楊某的車損,過某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過某辯稱,其店門口已設立禁止停車標志,系因楊某將其車輛私自停放在其店門口才導致了楊某的損失。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某的停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過某的店門口并未設立有公共停車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故楊某將車輛停放在沒有設立公共停車位的過某店門口,其行為具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過某的責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過某向保險公司支付25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建筑物、構筑物脫落致害責任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即推定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下才能免除相應責任。雖然法條規定了相應免責情形,但建筑物、構筑物脫落、墜落的事實本身即足以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維護、管理的不到位,在此情形下,未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脫落、墜落所造成的損害,實踐中通常難以認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沒有過錯。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注意自己管理區域內的易墜、易脫落物品,定期進行維護,必要時進行更換,以避免類似本案侵權事件的發生。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錫法軒 編輯/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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