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壽南充中支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

中融人壽南充中支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
2019年12月30日 16:19 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中融人壽南充中支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南充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南銀罰字[2019]6號)顯示,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南充市中心支行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處以8萬元罰款,對1名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罰款。

  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3月18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一家全國性人壽保險公司,總部位于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制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充市中心支行(蓋章)

報送時間:2019年12月27日

序號

企業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違法行為類型

行政處罰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備注

1

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南銀罰字[2019]6 號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處以 8 萬元罰款,對 1 名直接責任人員處 0.5 萬元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南充市中心支行

2019 年 12 月 23

中支 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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