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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丨 保險合同“不保險”?無理拒賠應擔責
保險合同“不保險”?
無理拒賠應擔責
保險具有分散風險
補償損失的基本功能
對于保險消費者來說
具有重要的保障意義
但往往在現實中
“投保容易、理賠難”
請看殷都區法院日前審結的
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在鋸樹時
被樹干砸傷意外死亡
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
醫院診斷:呼吸、心跳驟停
當天其家屬謝某某報警
死者張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有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單約定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傷殘責任80000元
該保單顯示被保險人張某某
職業類別為第三類
職務/工種為長短工
該保單特別約定第5條:
針對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殘疾及醫療
保險人根據出險時被保險人
所從事工作或活動對應的職業類別
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按條款約定
計算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后
乘以下表的給付比例
給付保險金
職業工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
一類100%、二類100%、
三類100%、四類30%、
五類10%、六類5%、拒保0%。
原告謝某某請求被告支付
保險金80000元
保險公司辯稱
根據保單中特別約定
出險時張某某系鋸木工人
屬于“職業分類表”中的第五類
因此應按照保險金額的
10%予以賠付即8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死者張某某
在被告處投保有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被告對死者的意外死亡沒有異議
原告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被告應按照保險責任約定賠付原告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職業分類表”
并無死者的簽字
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其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而且保險單上顯示的
“被保險人張某某職業類別為第三類,
職務/工種為長短工”
故被告應賠償原告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80000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
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
注重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進行穿透性審查
讓無理拒賠者依法擔責
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效規范了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正義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此提醒保險公司
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是保險公司降低法律風險
減少法律糾紛的根本
要切實執行承保實務操作規程
完善保險合同手續
履行好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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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典型案例 丨 保險合同“不保險”?無理拒賠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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