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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保險事故后受傷住院未及時報案,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魯法案例【2023】247
駕駛人發生保險事故后受傷住院
可保險公司卻拒賠賠付
只因駕駛人未在30分鐘內報案
駕駛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
2019年,A公司為其名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駕乘安心意外傷害保險一份,特別約定載明:駕乘人員如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的臨時停放過程中遭受意外,被保險人應于事故發生30分鐘之內撥打95590報案現場查勘,并提供交警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否則不予賠付。在保險期間內,趙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加油站加油時,因突降大雨,駕駛人到車頂整理篷布,不慎從車廂貨物頂部滑落到地面受傷,后住院治療。原告理賠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趙某作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時的駕駛人員,發生了保險事故即成為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人,對其造成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關于被告保險公司主張的原告趙某未按保單約定履行報案義務問題,趙某因事故受傷腰椎骨折,隨后被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治療,并非有意拖延,保險公司以趙某未在30分鐘內報案為由主張不予賠付,對駕駛員過于苛刻,不符合保險目的,不當減輕了保險人的義務,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賠給原告趙某理賠款18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臨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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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蒙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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