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發現自己購買的年金險被業務員莫名減保、退保,為減少損失,不得不提前退保,但是繳納的530萬元保費只退回了56萬余元。于是,該人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這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做出了最終判決。
2015年8月,房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份分紅型年金保險,保費30萬元,交費期5年,約定被保險人為房某之子,基本保險金額268萬元;2016年1月7日,房某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另一份壽險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房某,保險費500萬元,保險期限為10年,基本保險金額695萬元。
2008年12月,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在投保人房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偽造簽名、變更客戶點等方式先后將房某的上述保單辦理減保、退保手續,挪用保險金。
房某稱,在得知劉某違規減保后,其多次向劉某催要保險金均未果,無奈選擇報警。為避免進一步損失,操作退保。某保險公司退還了房某3份保單的保費及現金價值共計56萬余元。
房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還全部保費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而該保險公司辯稱,房某系自主退保,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將剩余的保費及現金價值退還給房某,不應退還保費并賠償損失。
北京金融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如本人不能親自對保險內容進行變更,除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證件、保險合同等相關手續資料外,受托人還需攜帶投保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件到保險公司服務柜面進行辦理。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房某作為投保人,雖然將身份證原件交予業務員,但其并未向業務員出具相關的授權,不應承擔保險合同解除造成的不利后果。而三份保險合同的解除系保險公司業務員劉某的違規操作,是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疏漏,未盡到審慎審核義務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解除存在重大過錯。
因此,法院判處保險公司除賠償房某相應的保費;同時,保險公司還應根據房某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度,參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決之日或實際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損失。
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通常情況下,客戶并不會在前幾年退保,退保損失很大。以壽險年金險為例,一般要15年左右才能回本。
法官李方解釋道,房某在已履行絕大部分義務情況下不得已解除保險合同,理應得到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官李方提醒保險機構,一方面,要強化內控管理,加強內部人員合規教育。 確保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全面履行保險合同;另一方面,要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妥善化解糾紛,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官李方同時提醒公眾,謹慎將身份證、銀行卡等交給業務人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界面新聞(記者 張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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