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那么我自己就可以不出錢了,真是吃虧!”。面對賠償金,王某后悔不已。近日,英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4日,胡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刮擦,造成胡某車輛受損,修理車輛花費金額高達萬余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王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王某所駕駛車輛是二手車,僅投保了“交強險”,未及時購買商業險。事故發生后,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2000元。賠償金額遠達不到胡某損失金額,故胡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車輛維修費8510元和為修車所花費的交通費及誤工費3000元。
法院審理
承辦法官了解情況后,結合案件情況與原被告雙方釋法明理,特別是對王某講明車輛未購買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經過法官耐心細致調解,王某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胡某也愿意在賠償款上適當讓步,最終雙方達成由王某賠償胡某8500元的調解協議。協議簽訂后,王某當庭向胡某支付賠償款。至此,雙方順利化解糾紛消除矛盾。
法官提醒,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責任保險,有明確的分項賠付限額,屬于基礎保障,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往往不足以涵蓋全部的損失,且如遇嚴重事故,“交強險”賠付不足較為常見。所以,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如果當事人為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在商業險限額內,則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由商業險公司進行賠償;若車輛未投保商業險,則由侵權人按過錯比例賠償。因此,雖商業險不具有強制性,但為了規避潛在的風險,車主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量力而行,為自己的愛車適當投保,畢竟多一份保險,就多一層保障。
原標題:《【以案普法】未投保商業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法院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