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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小臨解紛說】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法官調解當庭履行
近日,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被告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趙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負有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趙某駕駛的小轎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包含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劉某怠于向趙某賠償小轎車的維修費用,經趙某申請,保險公司向趙某賠償了車輛維修費35000元。現保險公司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支付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5100元。
辦理過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劉某,了解到被告劉某系臨漳縣稱勾鎮某村村民,且目不識丁。考慮到本案的法律事實清楚,有調解的可能,于是,承辦法官便再次聯系被告劉某,并結合被告劉某自身實際情況,耐心對其進行釋法明理工作,將相關法律法規逐條解讀,向其詳細說明拒絕賠償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一番交流溝通后,被告劉某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但自己目前確實是經濟困難,希望原告某保險公司能夠降低賠償款的數額。了解被告劉某的意愿后,承辦法官立即通過電話聯系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其表明被告劉某有調解的意向,同時也向其說明了被告劉某的確是因為經濟困難才未能及時向保險公司支付所墊付的賠償款,原告某保險公司也向承辦法官表示理解被告劉某的不易。最終,在開庭時,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劉某當庭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2萬元,同時,原告某保險公司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期間應自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法官提示
“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該案中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人的申請先行賠付后,就依法取得了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
原標題:《【以案釋法 | 小臨解紛說】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法官調解當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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