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6 17:16:43 來源:實況網
保險合同,大家讀懂了嗎?拿到手的保險合同,厚厚的一本,許多人看起來都極為費力。前海人壽提醒,可以留意保險合同中的時間定義和約定,幾個重要時“期”清楚了,就能了解保險合同,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
保險合同中有哪些重要的重要時“期”規定?主要分為三個,投保時“期”、續保時“期”、理賠時“期”。
投保時“期”
投保時“期”包括了猶豫期、等待期。猶豫期又叫冷靜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并書面簽收日起的一段時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是所有類型的保險產品都有猶豫期,通常保障期在1年或1年以內的產品沒有猶豫期,如部分旅行意外險、家財險等。
等待期又叫觀察期,是指從保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復效日開始,至保險公司具有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之日的一段時期。等待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或者僅承擔一定比例的保險責任。設置等待期主要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各險種等待期的時間長短也不完全相同,醫療險的等待期一般為30天,重疾險、定期壽險的等待期一般為90—180天,意外險通常沒有等待期。
續保時“期”
續保時“期”包括寬限期、復效、失效。寬限期是對于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費的長期險,如果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費后,往后各期對應交費日沒有及時交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出險保險合同仍然有效,通常在理賠款中扣減當期保費即可,如果過了寬限期仍未交費,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復效是對于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效力恢復。失效是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理賠時“期”
理賠時“期”包括出險告知期和理賠時效。出險告知期是指被保險人出險后,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會對事故的原因、損失的程度等進行核勘,從而判斷是否屬于理賠范圍并確定理賠金額,如果沒有及時告知,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核賠工作產生影響。不同險種出險后及時通知的期限各不相同,意外險通常為48小時,重疾險通常為10天,具體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在理賠時效方面,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完成核定后,屬于保險責任需要理賠的,保險公司應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理賠款;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前海人壽提醒消費者,保險合同非常重要,了解清楚幾個重要時“期”,才能保障利益實現最大化。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