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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典”丨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車已成為越來越多人代步的工具。汽車數量的不斷增加,車流量的增大,而交通安全意識不能及時跟上,導致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屢屢發生。
泉港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駕駛員林某因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駛離現場,雙方對事故責任承擔產生較大爭議,而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也在二審中各持己見……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3日,林某駕駛小型汽車與陳某駕駛的二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林某駕駛小型汽車離開現場,并于次日到交警大隊配合調查,后因雙方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爭議較大,陳某遂起訴到泉港法院。
庭審中,林某主張陳某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被依法予以駁回。保險公司則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向陳某賠付相應損失。判決后,保險公司以林某構成逃逸,其不需要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故發生過程、林某的違法行為及認定書適用的法律依據,可認定林某的行為系肇事逃逸。但因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作出同意在商業險保險限額內理賠的意思表示,且無證據證明其是在受到欺詐及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該意思表示,現保險公司再主張其不需要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妥善處理?
問:本案中,林某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應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那么在事故發生時,車主們應該如何規范處理呢?
答:發生事故后,車主千萬不要抱有“對方好像沒什么事、是對方先撞我的、我要急著去上班、回頭再去交警處理……”等僥幸心理自行離開現場,如本案林某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并且面臨著自行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風險。
事故發生第一時間,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區分以下情況:①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②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③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2)本案保險公司擔責的依據
在林某與保險公司簽署的商業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肇事逃逸屬于商業險免賠范疇,且保險公司向林某進行了明確說明并提示,故保險公司可不需承擔商業險保險賠償責任。
但因一審中保險公司并未對林某是否構成逃逸,及其不需要承擔商業險保險賠償責任問題作出抗辯,且作出同意在商業險保險范圍內賠償的承諾。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明知其保險理賠條件、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在一審開庭前已經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包含事故認定書在內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在一審庭審中作出同意在商業險保險限額內理賠的意思表示,且無證據證明其是在受到欺詐及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該意思表示,現其又上訴主張不需要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不予支持。綜上,保險公司在一審已對其權利進行了處分,故二審依法不予采納其上訴主張。
原標題:《法官說“典”丨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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