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人來說,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轉移風險,預防和減少將來不確定事項帶來的經濟損失。但是,買了保險就一定能夠獲得理賠嗎?我們來看黃島法院民三庭審結的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3日,原告楊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通過網絡渠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50萬元。《個人保險電子投保單》中載明“……近2年內是否接受過以下檢查或檢驗且結果異常:血常規、空腹血糖、糖化血紅蛋白、肝功能、腎功能、甲狀腺功能……您近2年內是否曾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或正在申請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含本次),且累計保額超過80萬元?”原告楊某在被保險人一欄對上述詢問均勾選“否”。
2021年4月9日,原告楊某因甲狀腺惡性腫瘤到青島某醫院住院治療并手術。2021年4月30日,原告楊某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書面材料,但被告拒賠。后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理賠義務。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原告楊某到青島某健康科技管理公司門診部進行入職體檢,其既往病史為高血壓史。原告楊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2020年一年內在除被告外的另四家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保額高達166萬余元。原告楊某曾是某大健康醫療機構的外勤人員,并從事保險銷售的工作。
二、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三、
法官說法
人物介紹:郝李麗 黃島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本案中,原告楊某在投保涉案保險時,隱瞞了其患甲狀腺結節及在其他多家保險公司多次重復投保的事實,同時,原告楊某作為保險銷售人員,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在包括被告在內的共計五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保額高達166萬余元,但其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背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影響了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因此,某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涉案保險合同并拒絕賠付。
四、
溫馨提示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天上不會掉餡餅,保險的賠付不是無底線,而是針對有特定范圍發生的事件。因此,大家在購買保險時要注意以下三點:一、切忌貪便宜心理。保險是射幸行為,是針對未來不確定的因素進行的投保,尤其對部分保險商家的夸大宣傳要擦亮雙眼,不能因貪小便宜而盲目投保。二、要弄清保險賠付細節。購買保險時,要耐心看完合同全文,尤其要弄清楚賠付范圍及不賠付的情形,不要被銷售人員的話術迷惑。三、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為投保人要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包括誠實說明自身身體狀況及購買其他保險等情況,否則將面臨退賠風險。
原標題:《【以案釋法】第2期 買了保險就能獲理賠?法院判了!——黃島法院民三庭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