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延遲報警 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因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延遲報案,造成事故不能核實,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4月13日,曹某某致電保險公司,稱其于4月12日晚間駕車撞向路邊護坡致車輛受損,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派員出險后告知曹某某立即報警,曹某某當時未照做。在保險查勘員多次告知后,曹某某于報險次日向交警部門報警。
因事隔時間較長,已無第一事故現場,交警部門未向曹某某出具事故認定書,而是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曹某某攜此證明及維修票據找到保險公司索賠,被告知因未及時報警報險,導致事故性質及駕駛人狀態無法核實,拒絕理賠。曹某某隨后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交警部門并未對事故經過予以確認,而曹某某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亦未顯示事故車輛信息、駕駛人身份及生理狀態,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同時,曹某某在發生事故后未及時報警報險的做法有悖常理,其行為導致了事故經過、性質、駕駛人的生理狀態均無法核實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曹某某訴請的車輛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曹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駕駛人應盡的法律義務。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曹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對造成事故無法核實的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法院對其主張的事故經過及車輛損失情況未予認定。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有些駕駛人為逃避酒精檢測等交警審查行為而未立即報警報險,妄圖鉆時間差的空子;有些駕駛人確實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和保險常識,對保險理賠流程不了解,或者發生事故后一時慌亂而未報警、報險即離開現場,造成保險無法理賠。因此,廣大車主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及時報警報險,方能得償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