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為啥“虧了”?
本報訊(記者張家民)被保險車輛在洗車店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償了投保人損失。但保險公司向洗車店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法院判賠金額卻大大“縮水”。這是為什么?
事發之前,彭先生(化名)投保的汽車放在靜海區某洗車店內。然而因店內電器線路故障產生高溫,引燃了周邊可燃物釀成火災,導致汽車被燒毀。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3.3萬余元。案經訴訟,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人13.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款,然后行使代位求償權,將洗車店起訴至法院,要求賠付其支付給彭先生的款項。
在庭審中,洗車店的代理人認為,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意味著可以向洗車店追償其賠償被保險人的全部金額,洗車店僅應在車輛實際損失的范圍內對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而不應按照保險金額賠償。由于案涉車輛因火災發生全損且被修理廠出售,訴訟時事故車輛已無法找到,也無法進行價值評估,故洗車店的合理賠償額應在事故車輛購買價格的基礎上扣除折舊金額以及事故車輛殘值。最終,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
洗車店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系二手車,當時的購買價格為5萬元,截至事故發生時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因此法院依據規定確定其折舊金額為9090元、車輛殘值酌情為500元,最終判令洗車店賠償保險公司40410元。
律師觀點
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天津毅成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柳表示,本案中,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賠償金額是基于二者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該保險合同僅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不能約束侵權人,即洗車店。依據民法典第1184條的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故洗車店代理人主張賠償范圍應以車輛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合理價格為限,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