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財產保險賠付應掌握這些要點
轉自: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王樹成
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由于保險合同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格式合同、條款專業性強等特征,導致矛盾糾紛也日趨增多,尤其是大額財產保險賠付糾紛,涉及知識面廣、專業性強。筆者以太倉市××紡織公司訴××財險保險合同糾紛案為例,粗淺談談財產保險賠付要點。
房屋的折舊與殘值的歸宿是爭議的焦點
2015年2月,太倉市××紡織公司向××財險蘇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財產保險,合計保額1015萬元,其中房屋315萬元,并約定保險價值以出險時的市場價值確定。同年5月1日,該紡織公司發生火災,廠房內部設備、原料、成品、半成品全部燒毀。紡織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財險賠償865萬元。一審中,原告對雙方原委托的M公估公司所作的公估報告不認可,申請重新評估;J保險公估公司重新評估并出具了公估報告。兩份報告的區別在于:M公估報告含理算結果,即計算了房屋的折舊;J公估報告只有估損金額,未進行理算,且其說明折舊34.77%不屬于估損范圍而應屬于核賠范圍。一審法院基于J公估報告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597088.87元,房屋殘值歸于××財險。
××財險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減少賠款金額1155016.20元(其中廠房772163.48元,機器設備162852.72元,公估費22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對公估費用改判由××紡織公司承擔7.7萬元。二審判決后××財險仍不服,提請再審,稱涉案標的廠房出險時的市場價格應當在重置價基礎上扣除折舊34.77%,法院將重置價值作為廠房市場價值系判決錯誤;J公估與M公估定損方法一致,認定廠房重置價格為3209054.4元,即按照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268元,建造面積2530.8平方米計算,但未進行折舊,導致被保險人額外獲利。江蘇省高院未采納上述意見,于2020年6月18日駁回××財險的再審申請。
此案本是一起簡單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卻因為種種原因被復雜化,歷時7年從一審到二審、再審,再到申請抗訴,各方訴累不說,案件也未得到正確處理。
××財險未能有效抗辯,是導致敗訴的根本原因
一、一般財產保險為不定值保險,應遵循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市場價值是一項資產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一般而言,交易物的新舊程度對交易價格的影響很大,除文物和古董等特殊財產外,使用時間越久,交易物市場價值越低。重置價值是指按照當前的生產條件下,重新購建固定資產所需的全部支出,是重新購置同樣資產或重新制造同樣產品所需的全部成本。
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損失補償,即通過保險補償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尤其是不能使被保險人通過賠償獲得額外收益,如果保險賠償高于標的實際價值,就可能誘發道德風險。故,一般的財產保險只保障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不保重置價值。本案保險合同雖為格式合同,“沒有約定以會計成本概念減去折舊計算保險價值”,但保險合同已約定“保險價值以出險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而對于市場價值的概念沒有超出投保人所理解的通常意義范圍,以重置價扣除折舊計算市場價值應為“市場價值”的正解,以“無證據證實××紡織公司存在騙保的故意”為由,直接將重置價值認定為標的保險價值,處理有誤。
二、火災損失額應當扣除折舊后計算,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2015年修訂的《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估損是評估損失,理算包括核算損失和計算賠款。因此,公估公司具有核損和理算職能。即便是2018年最新的《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估損理算也還在規定之中。
公安部1996年11月11日《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本規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和修改。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而公安部1989年11月27日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其計算方法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價值折舊方法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火災損失額=重置完全價值×(1-年平均折舊率×已使用年限)×燒損率……燒損率是指實際被燒損的程度,按百分比計算。重置完全價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購置所需的金額或按照現行固定資產的調撥價計算的價值……”
本案中廠房面積為2530.8平方米,J公估公司按照當地住建部門公布的同時期同等類型房屋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268元,確定房屋損失為3209054.4元,該價值顯然是標的重置價值,而未扣減折舊。
三、不動產殘值宜判歸被保險人,避免產生二次糾紛。
《民法典》第357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在財產保險中,并非所有財產均可保險。不保財產是指投保人不能作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標的而投保的物品。不保財產的范圍一般由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條款特別列明,企業財產保險一般將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紙、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以及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列為不保財產。所以在依據被保險人的會計報表計算固定資產保險金額時,會剔除土地等不保財產價值。
本案中,保險公司所賠償的僅僅是廠房損失,而不包含該廠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價值。將廠房殘值判歸保險公司,導致不動產權利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不一致,表面上是遵循了《保險法》第59條規定,但有悖《民法典》第357條規定,且該廠房即將拆遷,殘值與土地分離,也會造成新的矛盾。
保險行業如何有效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提升行業形象
術業有專攻,保險合同糾紛涉及知識面廣、專業性強,保險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與審判機關的交流,在專業性問題上提供專家意見。對保險公司而言,要有針對性地儲備專業人才,同時在訴訟中派員全程跟蹤,準確診斷爭議焦點,及時在抗辯中提出專業性意見,以使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減少訴累,提升行業形象。
(作者單位:安盛天平保險江蘇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