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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調靜裁秀 | 購買與車輛使用性質不符的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為運營車輛投保了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的保險,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拒賠行為合法嗎?本期《速調靜裁秀》為您講解一起典型案例,該案由陳玉秀團隊承辦。
案情簡要
2020年9月,李某為其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出租車。2020年10月,李某取得該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范圍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2021年9月16日,李某在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該次投保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為2021年9月17日0時至2022年9月16日24時。2021年10月3日,李某駕駛車輛營運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向B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拒賠,李某訴至法院。
裁判原則
法院認為,李某在2020年投保了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保險后,在2021年投保了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輛的機動車保險,說明其已知悉車輛使用性質有所不同,且車輛使用性質不同,保險費用存在明顯差距。《保險單》的投保人聲明處載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及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有效,本人清楚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李某已簽字確認。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處也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的,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并且,從保險公司提交的錄像視頻證據可以看出,李某投保時需先觀看免責條款才能購買保險產品,且免責條款已經加粗,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明確告知及說明義務。
本案中,李某投保了家庭自用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按照合同約定,李某在從事網絡預約車輛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情況,屬于保險免賠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法官說法
保險法律關系是存在對價因素的合同關系,機動車保險種類的設置亦體現了對車輛行使中不可預測事故的風險防范和分擔。投保人作為簽約商業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對保險的基本功能和性質有所了解。因此,當事人在購買保險時,應當注意保險種類、范圍、理賠條件等條款,避免在事故發生后出現拒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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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速調靜裁秀 | 購買與車輛使用性質不符的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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