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車禍不幸身亡,張女士想起曾為丈夫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于是找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貨車不屬于保險合同里約定的“私家車”為由,只愿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賠付。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基本保險金額的15倍。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張女士以其丈夫解某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在駕乘私家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的,保險金為基本保險金額的15倍。此外情形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賠付。
保險合同的釋義條款中對“私家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進行了詳細解釋,包括要符合汽車分類國家標準;有合法有效行駛執(zhí)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的非商業(yè)營利性用途;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等。
2021年8月3日,解某駕駛自家購買的重型倉柵式貨車運輸快遞時,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事故并致其本人當場死亡。案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解某駕駛的貨車不屬于釋義條款中有關“私家車”解釋為由,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了張女士10萬元。張女士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南通市通州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釋義條款通過專業(yè)性術語對“私家車”進行了定義,但該釋義條款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俗理解,實質(zhì)上限縮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以此拒賠的范圍,變相限制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構成實質(zhì)意義上的保險人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前就保險合同中免除或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駕乘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額的約定,向原告賠付15倍基本保險金額,即75萬元。扣除已賠付的10萬元,被告還應向原告賠付65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除去專門列舉免責條款的章節(jié),仍然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涉及的釋義條款,其內(nèi)容實質(zhì)在于限制、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也應當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也應經(jīng)過提示、明確說明才產(chǎn)生效力。而且,本案中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章節(jié)放在第六部分,而案涉釋義條款放在第十八部分,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法官提醒,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因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相互誠信為基礎。因此,在保險合同簽訂前,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負有提示、明確說明義務,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nèi)容,從而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