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被自己的車撞傷,保險公司賠嗎??法院這樣判……
因車輛發(fā)生事故與保險公司
對簿公堂的事情時有發(fā)生
而最近肥東縣法院審結的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非常少見
因為原告的損傷是被自己的轎車所撞
自己的車撞傷了自己
那么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
原告和保險公司展開了激辯
罕見事故
自己的車上檢測線撞傷自己
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肥東縣男子程先生將自己的小轎車駛入合肥肥東縣撮鎮(zhèn)鎮(zhèn)一家機動車檢測公司,交給工作人員沈某某送檢。
然而,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員沈某某駕駛該車倒車時不慎將位于車后方的程先生輾軋,導致程先生受傷。
經(jīng)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先生無責任。
此次事故導致程先生傷得不輕,其腳部根骨和跗骨損傷,足趾骨等多處骨折。
事故發(fā)生后,程先生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那么此次事故究竟由哪一方進行賠償,成了大家爭論的焦點。
據(jù)了解,程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但是在事后的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程先生是被自己的車撞傷,這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此拒絕為程先生辦理理賠。
無奈之下,程先生將檢測公司的工作人員沈某某、檢測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向其支付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4.9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前項訴請金額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
受害人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不賠!
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不應賠償任何費用。
“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根據(jù)程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交強險投保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案涉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負賠償責任?!?/p>
保險公司認為,雙方在交強險投保單以及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若受害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需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而且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對案涉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一審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擔責
關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肥東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font>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規(guī)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
因受害人已轉化為第三人 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該事故首先由事故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檢測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程先生3.5萬余元;機動車檢測公司賠償程先生660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程先生雖作為投保人,即使是被保險人,但事故發(fā)生時,他已在車外,是其允許的駕駛員不慎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事故,他已轉化為第三人,因此,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
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