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市民將自家的私家車對外出租,那在此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近日,蕪湖弋江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家用車對外出租而發生事故的保險糾紛案。
私家車對外出租 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
市民郭某(化名)是一輛寶馬轎車車主,其于2021年6月采用電子投保形式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并簽訂了投保單。
2021年8月,他人駕駛郭某所有的寶馬轎車行駛至弋江區某村村通道路時,與路邊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受傷、護欄及田間農作物受損的事故。
事故發生后,郭某多次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理賠款20余萬元,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郭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理賠。
法院: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保險公司可拒賠
弋江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郭某并未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情形,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訴,蕪湖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