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先生與某平臺外賣騎手小劉發生交通事故,張先生將小劉、運營眾包配送APP的眾包公司、事發車輛投保的快車保險公司以及投保騎手險的無憂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兩保險公司分別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張先生共計19萬余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小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張先生由南向北步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傷。經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張先生無責。事發當日張先生前往醫院就診,住院5日,后復診。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1萬元。
被告快車保險公司辯稱,小劉在公司投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合理損失。
被告無憂保險公司辯稱,眾包公司在其處投有個人綜合責任險,為限額25萬元的騎手保險,其與眾包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張先生和小劉是侵權關系,無憂保險公司不是適格主體。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小劉事發時駕駛機動車不在個人綜合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無憂保險公司為此還提交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為證。
被告眾包公司辯稱,小劉屬于眾包類兼職騎手,自行下載APP同意相應條款后注冊成為騎手。事發當日騎手有生效保單,承保公司為無憂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為25萬元,應當由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補足。為避免訴累,應在本案中一并審理交強險范圍外不足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眾包公司投保的個人綜合責任險含因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處理。另,無憂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對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兩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張先生予以賠償,判令快車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損失12萬余元、無憂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7萬余元。
宣判后,無憂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安子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無憂保險公司抗辯稱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責任免除包括被保險人因擁有或使用各種機動車、船及飛行器導致的損失和責任。但其未舉證證明對上述免責條款予以特別說明,因此不能依據格式條款的內容主張責任免除。小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此法院判令快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無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保險格式條款中免責條款,保險人不僅需要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還需要對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