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產險黃岡中支被罰67萬:虛列費用違規套費

太保產險黃岡中支被罰67萬:虛列費用違規套費
2019年12月27日 10:07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12月27日消息,黃岡銀保監分局近日公布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下稱: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經查明,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虛列費用違規套費。2017年12月,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與5家廣告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憑采購事項和發票等報賬資料虛列宣傳用品費21筆,用于車險業務營銷過程中向投保人返現,金額合計54.21萬元,涉及投保人540名。

  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鐘宇、電網銷渠道部經理余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1月、2月和12月,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為推動車險業務發展,購買加油卡、加油積分、購物積分等贈送投保人,金額合計202.74萬元,涉及投保人3437名。

  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鐘宇、電網銷渠道部經理余躍、交叉銷售渠道部經理李冰對上述相關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黃岡銀保監分局決定共計對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罰款56萬元,對鐘宇給予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余躍給予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李冰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黃岡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黃岡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

  營業地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東門路95號

  臨時負責人:張云榮

  當事人:鐘宇

  身份證號碼:420103197012220815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住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市人行職工宿舍

  當事人:余躍

  身份證號碼:421123198604126890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電網銷渠道部經理

  住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東門路126號東方京城小區

  當事人:李冰

  身份證號碼:421125198502235247

  職務: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交叉銷售渠道部經理

  住址: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民政路149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虛列費用違規套費。2017年12月,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與5家廣告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憑采購事項和發票等報賬資料虛列宣傳用品費21筆,用于車險業務營銷過程中向投保人返現,金額合計54.21萬元,涉及投保人540名。

  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鐘宇、電網銷渠道部經理余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7年1月、2月和12月,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為推動車險業務發展,購買加油卡、加油積分、購物積分等贈送投保人,金額合計202.74萬元,涉及投保人3437名。

  時任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鐘宇、電網銷渠道部經理余躍、交叉銷售渠道部經理李冰對上述相關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會計憑證、贈送物品明細清單、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內部分工及任職文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證據,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虛列費用違規套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罰款3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鐘宇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決定對余躍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罰款21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鐘宇給予警告并罰款3萬元,決定對余躍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決定對李冰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并處,共計對太保產險黃岡中心支公司罰款56萬元,對鐘宇給予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余躍給予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李冰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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