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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聚焦 | “我的車撞了我的車” 能找保險理賠嗎?
近日,《浙江法制報》刊登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我的車撞了我的車”,能找保險理賠嗎?》。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詳細內容
“我的車撞了我的車”
能找保險理賠嗎?
開著自己的車,撞了另一輛自己的車,可通知保險公司后,對方卻表示這樣的情況無法理賠。車主對此表示不解。近日,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不久前,紹興某運輸公司員工張某駕駛公司A車輛時,不小心撞到了停靠在路邊的同屬于公司的B車輛,這一撞導致B車輛車頭受損。交警部門認定,A車輛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過鑒定,B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300元,并產生評估費200元。
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50萬元)等商業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于是,某運輸公司一方找到了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根據規定,你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主體,所以侵權關系并不存在。”保險公司這樣回復。多次商議無果,某運輸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付B車輛損失5300元以及200元鑒定費用。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某運輸公司是涉案兩車的所有人,其作為A車輛的被保險人,能否作為受害人或者第三者就B車輛的損失向被告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車的所有人都是某運輸公司,但由不同人駕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同的車輛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害方。A車輛由員工張某駕駛,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張某駕駛車輛造成某運輸公司所有的B車輛損失,存在侵權基礎,并不違背民法典對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另外,被保險人、受害人、第三者的身份是相對而言的。單就肇事的A車輛投保情況而言,某運輸公司是被保險人。其作為受損B車輛的所有人,對于A車輛的侵權,它就是受害人和第三者,因此某運輸公司主張賠償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案涉保險條款的約定。再者,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一輛機動車對應一份保險合同,同一被保險人的兩輛車發生事故,兩車之間是相對獨立的,應按照各自的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處理。如今,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擁有多輛車的情況日益增多,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車輛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在所難免,若一味以所有人是被保險人的理由將其排除在保險賠償范圍外,既不符合投保的目的,也違背了保險合同分散社會風險、及時填補損失的理念以及民法典公平的原則。
綜合之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紹興某運輸公司5500元。
來源 | 浙江法制報、越城法院
原標題:《媒體聚焦 | “我的車撞了我的車” 能找保險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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