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氣溫低了,我就想著買個取暖器之類的取暖設備。”12月6日,市民小林向記者咨詢,因為擔心取暖設備會出危險,準備買個房子的財產險,但她不知道,租戶能否給租住的房屋買保險?
小林是一名00后,大學畢業沒多久,租住在漢口建設大道附近。她介紹,租住的房子是個一室一廳,里面家具齊全,還配備了熱水器、空調等家用電器。
“最近氣溫太低了,總是陰天,晾曬的衣服都是濕漉漉的。”小林說,準備買個電熱油汀取暖器,既能提高室內溫度,又能烘干衣服。
身邊的朋友提醒小林,使用設備一定要小心,萬一失火了,不僅自己財產受損失,還要賠償房東的損失。
小林覺得朋友說得很有道理,就準備給租住的房屋買個財產險,不過房子是房東的,小林有權利投保嗎?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徐璐律師表示,小林作為出租房的承租人,對出租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與此同時,如果出租房因其使用期間,管理不善,引發火災,由此造成出租房的毀損、滅失,也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意味著,小林作為出租房的權利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出租房財產險。
據了解,國內已有保險公司推出租房險,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租戶在遭受損害時進行恢復和轉移風險。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濾表示,租客可以就租的房子投保財產險。租客要對租用的不動產及不動產內財物投保財產險的,需要明確自己對于投保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租戶承租了不動產,承租期間對不動產有使用權,是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同時,租戶自購的財物所有權屬于租戶本人,對于上述有保險利益的財產,租戶均可以投保財產險。
若租戶希望保險事故發生后自己可以獲得賠償,應當約定自己為被保險人,且在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所保障的財產范圍、被保險人對財產的權益。除了租戶以外,房東作為房產的所有權人,也有權就不動產投保財產險,約定自己為被保險人。
殷濾律師介紹,通常,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租戶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保險公司營業網點柜臺等渠道對于保險公司相關險種及保險范圍、賠償方式及金額等進行具體了解。
租戶可以購買承租型家財險來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就保險單載明地址內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獲得賠償,其中具體包括屋內的財產損失、家庭人員傷亡等。
轉自:武漢城市留言板
采寫:記者耿珊珊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