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雪泓
當投保人因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維權?如何維權?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代位求償訴訟,判令無證駕駛的投保人邵某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全部賠償金11.2萬余元及利息。
2019年9月15日,在密云區外環路檀西路燈崗,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加速闖過面前的紅燈。此時,邵某正駕駛汽車由東向西行駛,在看到自己車道此時是綠燈后,疏于觀察路況的邵某并未減速。兩車相撞,受重傷的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邵某給了王某家屬1700元錢。
密云公安分局交通大隊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認定。經調查,王某超速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上路且未確保安全,二人的行為均為事故發生的原因,最終認定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
經法院判決,邵某投保的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11.2萬余元。邵某賠償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20.8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陽光保險公司向法院案款賬戶支付了賠償款項。
隨后,陽光保險公司向密云區法院提起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無證駕駛的邵某賠償其損失11.2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密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屬違法駕駛。事故發生后,陽光保險公司按照生效判決在交強險范圍內履行了賠付義務,依法取得了對邵某的追償權。保險公司支付應付款項后,邵某未及時償還相應款項,給保險公司造成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故法院對保險公司追償款項及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陽光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張維霞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張維霞說,無證駕駛人員對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之所以仍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是因為交強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但因交強險不屬于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保險公司仍需要運行成本,在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嚴重過失的情況下,賦予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實際支付賠償后,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有助于交強險保險公司的穩定運營,從而達到更好地分散風險,確保經濟社會生活安定的目的。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