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現場檢查新規來了!
12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這是銀保監會組建后對現場檢查制度框架的進一步完善,也是現場檢查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
銀保監會表示,本辦法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方式、檢查處理、考核評價、附則八個章節,共六十八條。
《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了7大核心要點,一起來看看吧~
1.確定三種現場檢查方式
《辦法》第七條明確了什么是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等。
常規檢查是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的檢查。按檢查范圍可以分為風險管理及內控有效性等綜合性檢查,對某些業務領域或區域進行的專項檢查,對被查機構以往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的后續檢查。
臨時檢查是在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之外,根據重大工作部署或臨時工作任務開展的檢查。
稽核調查是適用簡化現場檢查流程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門調查的活動。
2.“分級立項、分級實施”,職責劃分明確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監管職責劃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實行分級立項、分級實施,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
3.檢查流程分五個階段
《辦法》第二十四條提出,現場檢查工作分為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項單位組織實施;
(二)由上級部門部署下級部門實施;
(三)對專業性強的領域,可以要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選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監管部門;
(四)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聘請資信良好、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工作,具體辦法由銀保監會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
4.可采取線上檢查等新型檢查方法
根據《辦法》第三十八條,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有權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系統、查看經營管理場所、采集數據信息、測試有關系統設備設施、訪談或詢問相關人員,并可以根據需要,收集原件、原物,進行復制、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封存。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等新型檢查方法。線上檢查是運用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分析篩查疑點業務和機構并實施的穿透式檢查。函詢稽核是對重大風險或問題通過下發質詢函等方式檢查核實的活動。
5.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四十六條提出,調查人員依法開展相關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阻礙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調查任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
6.發現問題及時監管通報、風險提示
《辦法》第五十七條給出了現場檢查處理的具體措施。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的統計分析,建立現場檢查信息反饋和共享機制。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風險和問題,應當及時采取監管通報、風險提示等措施;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系統性風險苗頭,應當及時專題上報;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監管機制和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修訂和完善監管機制與制度的建議。
7.銀行、保險、信托全囊括
《辦法》第六十五條列舉了現場檢查的適用機構。
銀行: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在華代表處;
保險: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公司駐華代表處;
非銀金融機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境外金融機構: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
(國際金融報記者 羅葛妹)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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