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張某投保了人保財險旗下一款1年期的百萬醫療險,并在此后三年續保了三次。然而,在張某被查出肝癌并住院治療后,保險公司卻對支出的醫療費用拒絕理賠,理由是肝癌發病持續周期很長,有的甚至可以達到20年左右,所以推測張某屬于“帶病投保”。
出于對未來提供一份保障的考慮,54歲的張某投保了人保財險旗下一款1年期的百萬醫療險,并在此后三年續保了三次。
然而,在張某被查出肝癌并住院進行治療后,保險公司卻對其支出的醫療費用拒絕理賠。
當然,保險公司拒賠自是有著一番自己的道理,其認為肝癌發病持續周期很長,有的甚至可以達到20年左右。所以推測張某屬于“帶病投保”,故不予理賠。
由此,雙方引發理賠糾紛,被拒賠的張某一怒之下將人保財險告上了法庭。
人保財險究竟該不該向客戶張某支付肝癌治療費用的理賠款?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01
患癌后百萬醫療險拒賠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博興支公司(下稱:人保博興公司)和客戶之間的一起保險理賠糾紛公布于眾。
2018年8月,張某的姐姐替張某在人保博興公司處,投保了一款1年期的百萬醫療險,保障內容為:一般醫療費補償,保額100萬元,給付比例100%,免賠額1萬元;惡性腫瘤醫療費補償,保額100萬元,給付比例100%。
因為這款保險產品的保期只有一年,故在此后的2019年8月、2020年8月以及2021年7月末,張某姐姐為張某續保了三次。
眾所周知,買保險本就是替未來的不幸突發狀況提供一份保障。2021年6月,張某便攤上了這種不幸。
由于間斷性腹脹不適兩個月,張某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結果被確診為原發性肝癌、肝硬化、門靜脈高壓等等疾病,最后手術治療并住院16天。
術后一個月,張某又于2021年7月到醫院復查,并再次住院治療了一個星期。
前后兩次住院治療,張某總共自費醫療費用約5.54萬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理賠了6084.61元。最后算下來,張某一共自費醫療費用約4.93萬元。
事后,張某就自費的4.93萬元醫療費向人保博興公司申請理賠,但卻遭到了對方拒絕。
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張某將人保博興公司告上法庭。
02
發病期長便是“帶病投保”?
之所以向張某拒絕支付4.93萬元的醫療費補償金,人保博興公司認為自是有著一番自己的道理。其認為,張某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屬于帶病投保。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人保博興公司主張張某帶病投保,但卻未能提供證據進行證明。
退一步講,即便張某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人保博興公司也可以根據保險法規定,在得知張某情況后與其解除合同,然而人保博興公司卻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反而接受了張某的三次續保,故法院認為人保博興公司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于是,一審法院判決,人保博興公司支付張某約4.93萬元的醫療費補償金。
不過,一審宣判后,人保博興公司并不服氣,其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這次,人保博興公司向二審法院再次主張張某是“帶病投保”,其認為張某是因原發性肝癌住院治療,而肝癌的發病持續周期長達10年之久,更長者甚至能達到20年左右。
同時,人保博興公司還表示,張某的投保時間是2020年,確診年份是2021年,按常理判斷張某投保時肝癌的病癥應該已經很明顯。
故人保博興公司認為張某投保時未盡如實告知病情的義務,屬于帶病投保。
03
二審維持“賠補償金”判決
對于人保博興公司的二審上訴主張,站在客戶張某的角度,或許令其覺得頗為矛盾。
保險公司既然明知肝癌發病周期長達十幾年,且患病后就被認為屬于“帶病投保”,那當初推出1年期百萬醫療保險產品時,為何不事先直接剔除他們認為的這種發病周期長的癌癥呢?只去承保那些他們認為能在1年時間內發病的癌癥不就好了?
換言之,如果保險公司的條款事先明文規定,發病周期長的肝癌不在其產品承保范圍,那樣不就可以避免這場不必要的官司糾紛嗎?
然而,事到如今,雙方糾紛已然產生。面對人保博興公司的二審辯詞,張某只好作出相應駁斥。
首先,張某指出了人保博興公司對其投保時間陳述的錯誤,因為張某首次投保是在2018年8月,而并非是人保博興公司所說的2020年。
此外,張某還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對案涉醫療險進行了三次續保,且均續保成功。人保博興公司僅僅依據肝癌發病周期長就主觀推測張某是“帶病投保”,張某認為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由于二者在二審中均沒有提供新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后也認為,人保博興公司沒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張某投保時知曉自己患有腫瘤而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應對自己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人保博興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并將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二審1033元的案件受理費,也由人保博興公司承擔。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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